暨南大学学院党委职责范围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9-03-31   浏览次数:164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在学校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实际情况,修订制定本职责范围。
第二条 学院党委受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是学院的政治核心,领导本学院的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学院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干部任用、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对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参与学院行政工作中重大的问题(包括学院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机构设置、师资培训、职称评聘、调资晋级、较大额经费的收支、学期工作计划、人事调配与奖惩、新生录取、毕业生就业、遴选出国人员以及其他关系学院全局和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校的二级党委,其委员会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职 责 范 围


第四条 领导本学院各级党组织,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和从严治党的方针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
、研究制定学院党委的工作,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组织领导所属各级党组织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指示,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建设,做好人才培养的工作。
2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负责学院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主持学院领导班子中心组、所属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关于党的建设的一系列论述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自身素质与理论水平。
3
、严格执行党员教育、管理各项制度,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宣传和表彰党员中先进事迹;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及时清除腐败分子。
4
、指导总支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组织和开设初级党课,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入党,审批新党员。
5
、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和监督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指示,以及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学院党委协助上级纪委及时处理党员违纪行为,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学院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领导本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1
、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行学院党委领导、党政配合、齐抓共管的体制。
2
、学院党委要根据学校党委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安排,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组织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形势教育,并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
3
、要紧密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指导教工进行政治学习,组织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活动。
4
、学院的学生工作以学院党委为主,学院行政共同负责,一起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对学生工作提出的任务要求。
第六条 对学院的行政业务工作实行保证监督,对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参与讨论、决定。
1
、要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把保证监督贯穿到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在学校得以贯彻执行,促进学院各项任务的完成。
2
、参与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面广的群众福利等事项。学院行政作出决策时,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必须参加研究,并通过党组织的工作,保证重大决策的实施。
3
、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行政领导协商解决;积极协调疏通党、政、工、团的关系,团结全院师生员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学院干部工作由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委要和学院行政一起,严格依照《暨南大学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暨南大学党政管理干部考核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双肩挑”副系主任或系主任助理这一层次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属干部的考核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党委组织部,做好系级党政主要领导和院、系机关处科级干部的选拔、调整、奖惩工作;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做好全院所有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要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认真配合学校党委统战部做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完成各项任务。
第九条 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通过他们密切联系群众。定期讨论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组织的作用。


工 作 制 度


第十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决问题时,应展开充分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学院的干部任用和推荐工作,由学院党委召开党委会研究、表决决定(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出席,且超过到会党委委员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院长为非党员或非党委委员时,要吸收其列席党委会,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附 则

  

第十四条 医院党委和其它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参照此职责范围执行。

  

                                                                                                                                         中共暨南大学委员会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